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印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历年减刑裁定复印件;5、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老残(自伤自残除外)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在网上公示。法院公示后两周左右可以假释。
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
假释是对于那些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有期徒刑犯或无期徒刑犯附条件地予以释放出狱一种制度。那么办理假释的流程是如何的呢?
办理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假释犯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其改造的形式是将犯罪人置于监狱或劳改场所外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进行改造,因此,必须加强对假释犯的监督。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假释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承担。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视他的行为,对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思想,努力争取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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