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诉讼和败诉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14:35:47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诉讼行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且撤诉后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诉的;败诉则是法院对实体部分的判决对一方不利的处理结果,是实体方面的处理结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只能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撤诉、和解的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能否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自由地为撤诉、与被告和解等行为一般认为,为防止在和解中原告股东与被告私下串通,原告股东获得个人利益后撤诉,应对撤诉进行限制,由法院对撤诉、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笔者认为,由于此前已通知其他股东可以参加已提起的诉讼,保护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股东的代表性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公司不提起诉讼的理解和认可,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告的撤诉有利于公司内部的和谐。同时,原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两造之一方,法院审查后裁定不准原告撤诉,若原告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在以诉辩式为主导的诉讼模式下,诉讼很难进行下去。此外,法院的审查也违背了居中裁判的原则。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可自由撤诉,法院不必进行审查。

原告为多人,部分原告撤诉后,其余股东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应继续进行下去,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余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1%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同理,原告也可和被告在法庭上和解,法官也可进行调解,调解可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实现案结事了。有人担心原、被告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此前已通知其他股东可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保证了股东的代表性,同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损害公司利益的调解协议一般不会获得公司的认诺。因此,法院不必作过多的审查,只要原告未从中渔利,协议基本公平,一般应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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