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内地居民因夫妻团聚、子女照顾无依靠父母、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居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经办流程: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和电脑打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每年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见询问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依法为申请人审批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服务人群:
符合申办条件的我区居民
数量限制:没有限制
办理时限:四十个工作日至六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
受理部门: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地址:
以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际地址为准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冬季:10:00-14:0016:00-20:
00、夏季:9:30-13:3015:30-19:30
实际时间请以当地作息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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