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撤销申请还能再次申请吗
时间:2024-03-27 04:07:12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失业保险金撤销申请还能再次申请吗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每位参保民众在申请失业救济金时,仅可享受一次该项福利待遇。

然而,若您此前已成功申领一次失业救济金,之后重返职场且再度累积失业保险缴费达一年以上时间,此时若再度面临失职现象,即可依循相关程序再次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您的所有申请期间内,累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不得超越24个月。例如:

假设您首次申领失业救济金时应核准18个月,却只实际领取两个月,那么在此情况下,您的第二次申请期限将为10个月,加上先前剩余的16个月,总共可获得26个月救济金,但由于受限于领取时间上限为24个月,因此此次申请结果必须缩减至24个月。

另外,若您在领取了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之后重新返回职场并继续参与失业保险缴费,然后再度失职,那么在此情况下,您仍然有权领取最多5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终的计算方式为24-6+5=23个月,这意味着您的第三次申请期间将延长到23个月。总之,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公民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首先,失业之前用人单位及您个人必须已经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整一年;

其次,必须是非因本人主观意愿而导致失去工作岗位;

最后,您必须完成有效的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积极寻找新职业的强烈愿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哪些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金撤销申请还能再次申请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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