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辅助器具赔偿标准
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生活护理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护理期间,工伤护理费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2、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3、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4、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5、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6、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7、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8、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9、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10、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七、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90%2、二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5%3、三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0%4、四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5%5、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0%6、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60%7、七级伤残的,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16个月;
7、七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13个月。
一、骨折工伤赔偿步骤如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二、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
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
4、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总之,骨折工伤赔偿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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