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登记
时间:2023-05-10 20:44:14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登记证副本向国税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好《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加盖印章后随同第二项“报送文件,材料”送国税局窗口。纳税人填写的《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和报送的文件、材料内容一致、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后,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填报。

2.内部循环受理申请后,税务登记人员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经审核后,打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3.窗口发证。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税务文书通知书、税务登记工本费缴纳凭证、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前来我局窗口领证。登记人员查验以上资料后,发予《外国企业税务注册证正、副本,并退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份,纳税人须在《税务文书领取登记册上签收。

申报材料1.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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