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公告下达前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拆迁公告下达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违反拆迁程序和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规划管理部门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县政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分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办理房屋销售、交换、财产分析、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应当停止改建、扩建和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颁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应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暂停期为12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不超过6个月。如需延长6个月以上,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因旧城改造需要征用房屋,且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规定了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拆迁人口、拆迁面积、安置地点、水平、拆迁过渡形式、期限等,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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