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六至八倍征收;
(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8、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及遗失、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管理
1、管理方式: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解缴国库方式
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律只允许使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一般性缴款书”专用财政收据,各乡、镇所征收的社会抚养必须全额上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统一上缴财政入国库。
3、社会抚养费的分成及用途
社会抚养费专项用于对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优先发放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的特生子女保健费和符合再生育政策而自愿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的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印制各种执法文书,支付代收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各种工作费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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