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让。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转让、互换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尽管二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但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
(一)土地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国有企业。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村民组织。
(二)享受农业政策不同,国有土地承包权人不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年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在农业生产中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亩地享受20元补贴,每年不用交纳土地承包费。
(三)承包形式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采用竞价承包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须取得竞价资格后才可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按份承包,无需竞价。
(四)承包人不同,国有土地经营承包的承包人,一般是企业职工或职工的家属。职工是否参加承包,根据自愿原则,企业不强迫承包。而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成员中家庭人口数量承包,每个成员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须有承包田,也可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承包,承包人是固定的。也有人称为是口粮田,每个成员都有承包份额。由于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产生土地承包权纠纷的原因也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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