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转用其他单位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六个月内),应当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聘任具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得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公司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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