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案人员因涉嫌帮信罪而获得的约为10,000人民币的利益,在量刑时需全面权衡各项具体犯罪情节及产生的不良效应等诸多要素。
通常情形下,当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且为其犯罪活动提供诸如互联网上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技术、通讯传输支持或是广告宣传推介、资金支付结算等协助活动,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应处以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并处或单独罚款。
对于涉及到约10,000人民币利益的案情,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例如而言,若行为人为超过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上述帮助;
或者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0,000人民币以上;
亦或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50,000人民币等等,均可视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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