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私藏枪支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对于罪行的划分,私藏枪支应当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处罚非法持有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了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枪行为势在必行。
非法持有枪支的这种行为在我们国家是绝对不会允许的,一旦发现的话肯定是需要严厉的惩处,如果说利用这个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对他人身体伤害还会被判处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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