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1、出庭要求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税务行政应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YS003)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2、申请回避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向法庭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能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3、答辩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经法官允许,宣读答辩状。
4、举证、询问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或其陈述有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或申请重新鉴定、查证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法庭辩论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地加以答复和辩驳。
6、最后陈述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作为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就法庭辩论的重点和请求进行简要的陈述。
7、庭审笔录核对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庭审结束时,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人民法院修正,无误后签字。
8、判决裁定签收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对法院送达的判决或者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结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结果的,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9、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转相应检查部门另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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