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做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三)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四)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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