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监外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累犯不可以判管制。累犯的一般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构成累犯的刑事条件。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前后罪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赦免后5年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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