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依据,但是受害方该如何索赔?
1、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而且,在现今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存在夫妻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不履行婚姻责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损害。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第三者的姜某,由于她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她并不承担任何的义务,而且法律也不能因为要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而过多干涉个人行为的自由,因此民法典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所以,妻子王某不能向第三者姜某要求赔偿,而只能向过错方丈夫李某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姜某也绝非无事一身轻,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