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标的物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措施时,一般的实现顺序可以定义如下:
首先是针对顺序位于前列的债权,行使相应的担保物权;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具有较高的排他性,通常领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会优位于抵押权;
第三,如果在同一担保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押权,那么在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并且经过法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权将处于优先地位。
此外,在概览保证担保制度时,下面几个举措值得我们关注:
1.需要严格审查保证人和其适用性,以确保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对保证人的债务偿还能力表现进行充分调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预警准备;
3.监督保证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障债权人对此具备充分的知情权;
4.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要求和条件;
5.在设计保证担保合同条款的时候,建议将其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不安抗辩权进行有机结合,以消除两者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