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6:29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

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原则上,新建的平均每张床位投入资金不少于3万元,改建、扩建的不少于5万元);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7)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前,应根据养老机构举办性质到相关登记机关核准养老机构名称或办理登记。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供。

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为租赁需提交

建设单位出具。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出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建、扩建服务场所以及变更场地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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