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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