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权益的救济措施是什么?公司法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提供了五种诉讼解决方案,称为直接诉讼;第二种是通过损害公司利益,如拖欠公司款项等间接损害股东权益,而公司的相关机构而且员工懒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此时,股东有权为维护公司利益而直接向公司提起诉讼,而不是向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是股东,被告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规定了下列情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言之,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撤销。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他们的职责。股东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检查权不能行使。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检查。
5。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派生诉讼
简言之,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公司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则会损害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原告是股东(通常,原告应该是公司)。
之所以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由大股东控制。如果他们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他们不会让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不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可能出现公司董事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情况。因此,派生诉讼在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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