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陈驾车回小区,因不熟练倒车让小区保安帮忙指挥,不料过程中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事后,小陈认为是保安老郑指挥失责造成事故,于是将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物业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于是一审驳回小陈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此案中老郑指挥小陈倒车的行为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因为被告物业公司仅有保障业主车辆安全的义务,并没有指挥业主倒车的义务。而基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考虑,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只有当施惠人对于受惠人在受惠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的施惠人老郑是不存在什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所以他没有赔偿小陈损失的责任,既然他没有这个责任,他所属的物业公司当然也没有责任。
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民事责任的免除需要具备三种特征: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三是符合一定约定或者法律免责条件的。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旱涝、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权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符合约定或法定免责条件。
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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