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故责任的主体。
2.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
所谓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为故意、过失行为。故意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交通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3.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
二、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下一方会负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是: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6.事故认定书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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