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8 09:24:42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齐齐哈尔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齐齐哈尔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三、齐齐哈尔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齐齐哈尔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法律规定(节选)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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