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因酗酒所引发的驾驶行为被视为一种类别的"危险驾驶罪行"。
倘若某位驾驶员被判定处于醉酒状态下进行机动车驾驶,那他就不能仅仅被归类为普通的"酒后驾车",而应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
根据这一法律条款,醉酒驾驶者将面临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具体的量刑标准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其中可能涉及到醉酒程度、驾驶行为以及是否导致交通事故等多方面因素。
若醉酒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与惩处。
因此,醉酒驾车绝非仅被简单地归类为酒后驾车,而是需要按照危险驾驶罪的标准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