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实施一个多月来,在北京市税务机关受理的众多许可申请中,尚无一例“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申请。
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那么,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需要呢?
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杨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在经营中很少会遇到需要携带空白发票到外地的情况。她分析说,如果只是谈一两笔生意的话,很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谈妥成交款后,请公司将开具的发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过去。如果是一段时间在外地营销,需要多次开出发票,或许携带空白发票会比较方便,值得专门为此提出许可申请。不过,我们还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在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之前,可以提出此项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1份、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发票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作出许可决定。
那么,哪些单位和个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地税部门提出此项许可申请呢?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经北京市地税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均可提出此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外省市地税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复印件)1份、外省市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原件)1份、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原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
1、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外省、市地税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原件与其复印件是否一致;双方是否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审查外省、市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所填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公章;是否与“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的相关内容一致(发票的种类、名称、联次、规格等);
4、审查承印企业开具的“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是否与外省、市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所填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内容一致。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将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主管局长负责作出许可决定。已作出准予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决定的,票证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北京市地税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一式两联,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保存存根联。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08.17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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