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携带有害物品进行抢夺”,乃指行人为实施犯罪行为,携带枪械、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各类国家明文禁止私人持有之器具进行抢夺或以此类工具预备犯罪活动。
然而,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某类携带之器具非为实施犯罪之预谋,则不应视作抢劫罪予以认定。
此外,行人行窃时无意间显露随身所带凶器,导致受害者察觉,应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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