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时间:2023-05-06 21:22:47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但亦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可能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实际上改变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因投保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律师补充:

所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存在、也不能预知,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标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在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中,因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因此保险人核定营运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率标准要高于非营运车辆。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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