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了犯罪成立吗
时间:2023-06-11 16:33:55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既遂了犯罪成立吗

危险犯,是指行为产生危险时的犯罪称谓;实害犯,是指行为产生实害时的犯罪称谓。危险犯和实害犯不是对立概念,不仅是对罪名的分类,而且是对犯罪阶段情形的分类。同一个犯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将他人汽车的刹车破坏时。产生危险,此时是危险犯;他人开车上路,车毁人亡,造成实害结果,此时是实害犯。

有的实害结果本身也有程度之分,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既遂。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刚侵入赶紧退出,不能认定为既遂,只有侵入后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宁权才能既遂。既遂结果是建立在"行为制造危险一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的模型上的。但是,会出现一些例外。

(1)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有些犯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其行为逻辑特征,很难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认定这些犯罪的既遂,就无法用实害结果的标准,常常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应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照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

例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非一旦实施组织行为就既遂,只有组织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四个条件),才可能既遂。并非一旦参加该组织就既遂,只有参加后实施了某些违法活动才可能既遂。

例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并非一旦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既遂,只有一定程度破坏了民族团结才可能既遂。

例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难以描述其具体的实害结果,只能泛泛地说破坏了市场秩序。此时就只能用其行为的危险程度来衡量既遂,也即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

(2)如果按照有些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的局面。此时只能根据危险发展到一定程度来认定既遂。仍应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照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

例1,诬告陷害罪。并非一旦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就既遂,但是要等到他人被错判下狱、陷害意图得逞才既遂,会为时过晚。所以,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伪证罪也是同理。

例2,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非一旦实施颠覆活动就既遂,但也不能等到颠覆了国家政权才既遂。所以,颠覆活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就既遂。

(3)有些危险犯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其他罪名的要件,则该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只有使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

例如,危险驾驶罪。其实害结果(造成交通事故)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对其便用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来衡量既遂,而不能要求造成交通事故才既遂。二、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二、如何判断目的犯犯罪既遂了之后是否成立犯罪

目的犯分为直接目的犯和间接目的犯,前者如诈骗罪,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直接目的;后者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直接目的是传播淫移物品,间接目的是牟利。

直接目的揭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直接目的的实现意味着法益被侵害,所以是既遂的要求。间接目的往往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素,并不直接揭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所以是否实现间接目的不是既遂的条件。

例1,诈骗罪的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例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牟利目的是区分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要素。这两罪保护的法益是健康的文化秩序。行为人牟利目的是否实现与该法益没有直接联系。没赚到钱也会侵害健康的文化秩序。所以,其不是既遂要求。

例3,绑架罪,直接目的是绑到手,间接目的是要到钱,该间接目的是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要素。该罪法益是他人人身自由。是否要到钱与该法益无直接关系。所以,绑到手就既遂,不要求要到钱。

例4,拐卖妇女、儿童罪,直接目的是拐到手,间接目的是卖出去。原则上,拐到手,侵害了人身自由就既遂,不要求卖出去。

三、实害结果需要整体看待,而不能孤立看待。

例如,甲敲诈勒索乙的钱财,让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将乙的丑闻曝光。乙报警后,警察让乙按照甲的指示去放钱,以此诱捕甲。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甲刚拿到钱后便被埋伏的警察抓捕。甲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而非既遂。

因果关系的要求。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1)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1,甲欲杀死同事乙,将毒酒放在自己办公桌,准备晚上给乙喝,然后出门。乙来到甲办公室,不知情竟喝了毒酒,中毒死亡。甲的杀人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例2,甲欲抢劫前面单身行走的妇女,便远远地跟踪。妇女发觉有人跟踪,为了"丢卒保车",将提包扔下便跑。甲捡到提包,还追上妇女并扇一耳光,骂道:"你什么意思?施舍吗?"遂拿着提包离去。甲的抢劫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甲捡走钱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因为妇女已经放弃所有权和占有。

(2)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例如,甲恐吓乙,如果不给一万元就放乙儿子的血,乙实际上是黑社会老大,不但没有恐惧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了甲一万元。因为一万元不是乙基于恐惧而交付的,所以甲是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如,张二哥使用暴力欲强奸妇女王某,王某挣扎中拉开电灯,发现是同村张二哥,便斥问为何这样,张二哥惭愧退出,王某又喊道:"其实我早就喜欢你!"两人遂发生性关系。张二哥成立强奸罪中止,而非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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