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由下列三点情形部门受理: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名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有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行政机关对公民或者是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强制措施等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准予、终止或者是终止某项许可的决定,其做出决定的对象可是许可证或者是合法的证书等,但是该决定影响到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3、公民应当现有的权利或者是利益,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规定事项予以执行;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给予的义务,没有按照规定或者是按照要求进行执行。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不需要缴纳费用,因为该程序是纠错程序,也是监督程序,并不是因为公民的过错所产生的,所以不需要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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