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有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医药类)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正本)
国食药监复受字[]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编号),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副本)
国食药监复受字[]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单位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文书编号),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已决定受理。现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你单位,请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被撤销)。
特此通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及相关材料
(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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