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时间通常在审查受理之后的二十日内予以结案,如果出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情形,则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2.凡需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审决结束当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传递判决文书;进行定期宣判的案件,应该在宣告判决之后立刻向被告人以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传送判决书。
与此同时,宣告的判决书应同步送达到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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