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父母无法偿还所负债务时,其子女并不承担偿还该债务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视角来看,负债行为具有明确的相对性特征,也就是说,某笔借贷业务的债务方仅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两个主体,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由这两者进行担当和处理。
对于父母而言,其个人所负债务应当由他们自身拥有的财产资源来进行负责偿还;
而与此同时,子女作为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个人财产具有不可替代性。
然而,若子女在法定继承程序中获得了父母的遗产,那么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他们将被赋予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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