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凡购买预售房、现房或拆迁安置房,款未付清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款已付清的,应当自购房款付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核实提取记录后,可在其取得产权证十二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的方式划入购房人个人账户,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购二手房、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房改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已付清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的方式划入购房人个人账户,逾期不再追溯办理。购二手房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办理提取。
按期归还住房贷款、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查询】,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用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原则上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不能同时办理的,应先办理购房人或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购房人或贷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若购房人或贷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时,原则上须先提取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份再提取配偶(或共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款人及配偶(或共贷人)均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可在中心系统内查询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经过计算后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填写说明,可先行提取配偶(或共贷人)的住房公积金。
3、针对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提取时,由承办人在中心系统内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表”。提前还款职工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如属部分、一次性提前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归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仍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三十日内的“个人住房贷款对账单或还款计划表”。
4、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交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单位无力补缴,职工自愿放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填写《承诺书》并加盖手印后可办理提取。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有相关部门危房鉴定或经实地查勘确认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代办人的审核:凡属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应注意审核经办人身份:第一次来办理时单位须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函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作备案;以后来办理提取时只须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更换经办人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办理备案手续。
如是个人委托代理人须有职工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提取的必须留存《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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