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撞伤获双重赔偿
时间:2023-06-09 18:02:40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职工上班途中被车撞伤,被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伤残补助金,肇事者也支付了赔偿金。可用人单位却以不能享受双重赔偿为由,不仅扣下了伤残补助金,还拒绝支付伤者的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经济补偿。生活中这样的事不多,可劳动者赵某(化名)就摊上了。

赵某是长春市某印刷厂的一名装订工。2011年7月14日早7点,赵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经解放军208医院诊治:赵某腰部及臀部软组织挫伤,椎体部位部分骨折。

此后,赵某将交通事故责任方起诉到长春市绿园区法院。经法院调解,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赵某受伤后,用人单位及时给其上报了工伤。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赵某上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属工伤。工伤部门评定为9级伤残,保险公司及时把16000余元伤残补助金交给了赵某所在单位。可是,单位不仅扣下了这笔伤残补助金,还拒绝支付伤者的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经济补偿。赵某同单位多次交涉未果。

2012年的10月15日,赵某在亲友陪同下来到长春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她实施法律援助。

此后,中心工作人员来到该单位调查取证。该单位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已经赔偿了赵某20余万元,已超过应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企业不应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等费用,赵某不应得到双重赔偿。

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这一规定,赵某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赵某的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她可以对侵权第三人提起独立的赔偿请求。民事赔偿与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既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不同当事人那里得到双重赔偿。

此后,用人单位态度开始转变。由于赵某腰部严重受伤,原工作岗位已经不能胜任,单位为其安排了食堂的工作。赵某认为自己有伤不能再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1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中心法援部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把保险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给付赵某;

3.用人单位给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所欠社保共18000元。

至此,这起劳动纠纷在长春市总法援部门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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