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人需要报警吗
时间:2023-06-21 19:07:36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管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组织城管部门承担。但是城管组织属于行政委托机关,受害人在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应该向委托部门请求行政赔偿。根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侵权怎样认定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须符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侵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这是对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要件的要求;

(二)损害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使其他性质的行为如民事行为,则不会发生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三)损害必须是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如果是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损害,也不会引发行政侵权赔偿;

(四)损害后果的产生。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者一定产生的,且仅指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

(五)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这些机关就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同时向多家行政机关申请,显然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不容易实现权利,因此为了避免诉累,赔偿请求人可以从中任选一家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赔。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会依法将部分权利授予一些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这部分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如果造成侵权,由该组织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追究授权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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