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解决公民私人主体间或工商团体间的三方债务纠纷时,假如符合法定的代位权范畴,那么就应利用这一法定权益去协助债权人实现其权益。
当面对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时,我们不能急于采取极端手段放弃权利,而应当深入调查发掘债务人是否存在未发挥之到期债权。
若是确实存在该等债权且满足代位权的应用要求,债权人便有权以代理人身份替代债务人来行使此项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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