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终止有下列规定:
1、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以因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2、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类似的解除合同约定的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
3、合同签订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除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
在法定条件下,双方或者一方也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合同从头到尾或者只在未来。但是,如果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有: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
2、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无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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