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如果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无赔款优待分别按单个车辆计算。“无赔款优待”是保险公司为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而实行的一种办法。如果被保险人车辆的保险期限满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且车辆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在计算无赔款优待时,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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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都是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定损,大家似乎也形成了思维定势———即定损工作只能由保险公司来完成。然而,无论是在《保险法》中,还是在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这一规定看,立法者更倾向于由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保险事故、损失情况等进行核定,即由保险公司定损,符合法律的本来理念。保险行业经营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救济个别被保险人,而使全体被保险人利益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不同于专业维修机构,因此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主要提供一种社会平均、适度的补偿服务。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超乎寻常的特别服务,就不太现实。
所以,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标准足以将车辆修复并且不牺牲质量,应当认为保险公司的补偿标准是合适的,被保险人应以接受为宜,而不应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超出一般标准进行补偿,将车辆进行特别优异的维修。这也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最好能够在投保过程中,双方约定一定的定损、维修标准,才能根本性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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