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解释是什么?
时间:2023-04-05 17:53:09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诉讼。

一、如何正确对待行政诉讼

以行政机关为例,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求如下:

1、行政机关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应该按时出庭应诉。

二、离婚起诉对方不到场怎么办

离婚案件,无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均应出庭;有特殊理由无法出庭的,也应当提交书面意见;但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的,无需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应当依法传唤当事人出庭,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三、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出庭可以吗

起诉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出庭。

一般来讲,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本条对离婚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当事人原则上仍应该出庭参加庭审,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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