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还需经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抵押人或出质人用作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全文2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