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合同的订立
订立行政合同的原则:
(1)适应行政需要。行政需要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2)不得超越行政权限。即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不得超出其管辖的事务和权限。否则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订立方式:
(1)投标。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条件,向公众发布的建立行政联合国的意向书。它是签订行政合同最重要的方式,其作用是防止财政资金的舞弊和浪费。是指行政机关为订立行政合同向公众发出意向书,拍卖人同意拍卖人条件的一种订立合同的方式。这种方法通常只适用于国有资产转让
(3)要约收购。指行政机关在投标过程中,因政治、经济、技术等原因,不一定与对方以最低要价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其认为合适的人报价,由行政机关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4)直接咨询。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协商并签订合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2)有权监督和指挥合同的履行有权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
(4)有权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进行制裁行政机关的义务:
(1)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保证给予合同另一方优惠待遇或照顾的义务(3)赔偿或赔偿对方物质损失的义务(4)根据合同支付彩带价格的义务对方的权利:
(1)获得报酬的权利
(2)要求获得损失豁免的权利和对特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3)对另一方的不可预见的困难获得赔偿的权利:
(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2)接受管理的义务,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挥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应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履行,不得以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任意变更或替代。(2)自行履行原则。对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不得被他人取代。(3)充分、适当履行的原则。是指双方充分、妥善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得在任何博士学位上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相应的变更,在不改变现有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根据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条款进行补充和限制。行政合同的变更应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合同是指因不可抗力等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的行政合同变更。行政合同终止:指当行政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终止,即行政机关基于自身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产生终止效果;二是协议终止,即对方提出终止合同,经行政机关同意,提前终止行政合同。变更和终止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履行,双方根据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政解除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各方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2)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3)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5)因对方过错,行政机关宣布解除合同
(6)由于行政机关的严重过失,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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