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3-07-03 21:02:56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但保险法限制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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