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驾驶员在酒醉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若此类行为人因恐惧法律责任而肇事逃离现场,那么将有可能被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被视为犯罪情节的加重,从而可能导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具体的量刑裁决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涉案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事故所引发的实际危害结果、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否得逞及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进一步威胁等等。
若涉案人员的行为并未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损失,并且不存在其他加重犯罪情节,那么其可能不会面临拘役以上的刑事惩罚。
然而,倘若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或者存在逃避执法部门检查等恶劣情节,那么其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制裁,甚至可能被判处拘役以上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