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也是有效的,因为双方有可能是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约定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只要此份财产分割协议完全是双方自愿的,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婚内的约定分割财产。如果是婚内强迫签订的话就无效。
离婚前签订的抚养孩子的协议能生效吗
李先生和杨小姐是在2000年结婚的。2002年生有一子。2007年由于杨小姐与第三者的事,李先生与她的关系就开始不好。2007年5月杨小姐办了个假“未婚证”,南下到广州打工。2008年春节她回山东,就与李先生分居。为此李先生向她提出:如果她还坚持要去广州打工,大家就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除个人生活用品外,财产由她任意选择。2、孩子由她抚养,李先生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300元(李先生是国企职工,每月只有600元的工资)。双方签字后,杨小姐又提出要由李先生带孩子,她每月付小孩500元的抚养费(她的工资1800元/月)。
对此,李先生和杨小姐已签订的由杨小姐抚养孩子的协议能生效吗杨小姐一个月的收入是李先生三个月的工资,条件比李先生好,孩子能判给她抚养吗要是判给她或李先生,抚养费又该怎样付给呢
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的苏玉玲婚姻家庭咨询师认为:李先生和杨小姐之间签订的抚养协议无效。因为抚养孩子是离婚协议的一个内容,现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应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为生效之要件,而抚养孩子的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而
产生的,故应认定抚养孩子的协议无效。但是,在他们一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将该已签订协议作为判决子女抚养的依据,只要在没有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利或侵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协议判决。现在杨小姐抚养孩子的条件比李先生好,原协议也由她抚养,
法院应将子女判由杨小姐抚养。当然其前提是双方同意离婚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判由李先生抚养,应按上述比例由女方给付抚养费。如果判由杨小姐抚养,由于李先生的收入太低(600元/月),按上述比例可能会低于小孩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故认为应给付最低生活水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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