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方面需要注意的融资租赁问题
时间:2023-07-03 14:43:28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如汽车租赁将一辆性能并不完好的汽车出租给某用户使用,在实际运营时,可能因刹车不灵而导致交通事故,双方发生纠纷出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

(二)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出租人的首要义务。

(三)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租赁财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物。

(四)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保养和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修租赁物,保证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五)承租人侵害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善意保管和妥善使用租赁设备,而不得行使任何损害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有什么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虚构租赁物;

2、融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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