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借款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在自然人之间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另外的书面协议。
这也就是说,若在借据上签署的行为被视为借款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包含了借款协议内容中的其他核心条款,例如借款类别、货币类型、使用方向、金额以及利息率、协议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等,那么即便在该借据中未明确注明"生效"二字,该借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在借据中仅有签字这个行为而缺乏上述关键条款,那就可能无法形成一份完备的借款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其有效性必须依照实际情形和所在地的法律具体规定进行裁量和判定。
再者,若是借助于借据上的签字来确认某人为债务背书或提供保证,那么这种签字本身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应,但这通常需要与其它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相结合,才能做出适当的判断。
基于以上各点考虑,借据上有签字但是缺少“有效”字眼,其效力究竟如何,需要我们根据借据内容的全面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综合性地分析、推敲和判断。
假使借据内容满足了借款协议的基本要素,且当事人之间对于借款的事实有着清晰的认知,那么即便是在借据中缺少“有效”字眼,这份借据仍然有可能被选定为有效。
反之,倘若借据内容有所欠缺,可能还需进一步的证据资料去佐证其合法性和效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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