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险合同风险是什么
解除保险合同的风险都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解除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应当区分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的是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消灭的效力,这可以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现金价值和保险费的返还上得到证明。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取决于双方有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法定解除权的存在。
2.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法定解除权是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使合同解除的权利,按其性质来说,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1)通知对方。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3.法院裁定的程序。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来裁决。
三、解除合同的期限的法律规定
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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