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权的设立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律上民法监督涉及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下:(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欠债人死后债务要谁来偿还
欠款人死后债务该由继承人偿还。
欠款人即债务人,是指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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