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了,需要办理离婚的,应当先补办结婚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办完成后,如属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没有结婚证办理离婚手续如下:1、如果是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提起离婚诉讼。
3、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则双方为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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