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办理司法鉴定所需之物
时间:2023-10-04 16:24:04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必备材料办理司法鉴定所需之物

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应该如何有效反驳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应该按照如下方式有效反驳:

1.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3.搜集鉴定主体不合法或者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三、司法鉴定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申请条件:

1.被评定人应携带(如果是劳动者,须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n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n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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